法定度量衡單位

度量衡單位為劃一國家度量衡制度之基礎要件,與國家發展及民眾生活的各個層面都有密切關係。我國度量衡單位的規定在現行《度量衡法》第 2 章, 首先第 10 條第 1 項即明文規定:「法定度量衡單位,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。 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,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。」明確採用國際單位制(SI),接軌國際,並適當考量國際間已習慣使用但非 SI 單位之 通用單位,一併指定採用。

法定度量衡單位的使用,是具有強制性的。例如《度量衡法》第 12 條規定法定度量衡器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,又第 13 條規定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,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。法定度量衡單位的具體內容,詳細規定於經濟部依《度量衡法》公告的《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、分數之名稱、 定義及代號》

我國自民國 73 年起開始推行國際單位制,由於度量衡單位的使用涉及民眾 日常生活習慣,難以短期內改變,法定度量衡單位乃採階段性、漸進方式持續推行,逐步改變國人使用習慣,使民眾對於度量衡單位的使用趨於一致並能符合國際趨勢。